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 〕 27 號)要求,并按照簡化手續,提高率的原則,制定本細則,以明確相關程序及具體要求,確保項目節能量交易工作順利開展。
一、交易流程
詳見流程圖(附件1 )。
二、項目節能量審核委托
1.委托第三方機構審核節能量的項目應符合《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要求。節能改造項目涉及擴大工藝裝置產能規格的,項目節能量計算時,應扣除由于擴大工藝裝置規格引起的產能擴大所增加的能耗;淘汰落后產能裝置的節能量應依據淘汰前三年的實際生產和能耗情況計算節能量。
2.實施節能改造項目、淘汰生產裝置的用能單位(節能量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委托被授權的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第三方審核機構(見江蘇省節能量交易中官網)對其節能量進行現場審核。
3.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節能量審核,應向第三方機構提交節能量審核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見附件2 )。
4.提交節能量審核申請表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附雙方關于節能量所有權歸屬協議;淘汰生產裝置項目節能量由個人申請審核的,應附項目節能量的權屬證明。
二、項目節能量審核、節能量證書簽發及信息報送
5.授權的江蘇省項目節能量交易第三方審核機構接到節能量審核委托后,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與委托方簽訂審核協議,并及時進行現場審核。
6.委托方應配合第三方機構做好現場審核工作,并按附件2 要求及時提供審核所需材料。
7.第三方機構依據《節能量審核規程》(附件3 )審核節能量,填寫《江蘇省節能量現場核查情況表》(附件4 ),對符合《辦法》的項目,向節能量權利人簽發項目節能量證書(附件5 )。
8.第三方機構應在簽發節能量證書后5 個工作日內向省節能量交易中報送《節能量證書》(及其對應的《節能量審核申請表》、《江蘇省項目節能量現場核查情況表》、《項目節能量現場審核報告》(見附件3 之附件)的電子版(word 版)和書面材料。
9.第三方機構應在每月上旬向省節能量交易中報送上月的節能量證書簽發登記匯總表(見附件6 )。
三、項目節能量轉讓(交易、贈與)及節能量證書核發
10.節能量受讓方應通過省節能量交易中網上平臺公布的節能量證書信息,與持有有效節能量證書的出讓方協商。節能量轉讓(交易、贈與)雙方在達成轉讓(交易、贈與)意向后,填寫節能量交易表(見附件7 ),轉讓雙方各自報所在市經信委審核。
11.有關市經信委對節能量轉讓(交易、贈與)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節能量出讓方是否了完成政府下達的節能、能源消費總量及碳排放控制目標,受讓方是否違反當地政府有關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管理要求。對沒有違反上述要求的節能量轉讓(交易、贈與)行為,不應阻止。
12.經節能量轉讓(交易、贈與)雙方所在市經信委審核同意后,雙方應將節能量交易表及相關材料(見附件8 )報送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申請節能量交割,省節能量交易中應于5 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有效性核實后,核發新的節能量證書,注銷原有證書,并通過網上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四、項目節能量替代(置換)使用
13.項目節能量用于新增產能項目能耗替代、置換的,建設單位要向項目能評審查部門提交用于項目能耗替代(置換)的項目節能量證書,能評審查部門應通過省節能量交易中網上平臺核實該證書的有效性及其節能量等信息,用于替代(置換)的節能量不足新增能耗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通過審查。
14.項目能評審查部門在出具項目能評批復意見后七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新增能耗置換情況表(見附件9)及用于置換的項目節能量證書報送省節能量交易中心。省節能量交易中將用于能耗置換的項目節能量證書予以注銷,并通過網上平臺發布信息。
15.項目節能量用于新增產能項目能耗替代、置換后,剩余節能量在100 噸標準煤(含)以上的,省節能量交易中按剩余節能量向節能量所有權人核發新的節能量證書,并通過網上平臺發布信息。
五、節能量交易網上信息管理
16.項目節能量證書、節能量交易、節能量使用的所有信息,均由省節能量交易中通過網上平臺統一發布。
17.項目節能量證書在交易轉讓、替代使用等過程中,有關各方應通過網上信息平臺了解、核實節能量證書的有效性及其節能量等信息,防止弄虛作假、欺騙等行為。
18.省節能量交易中要及時發布項目節能量證書、節能量交易、節能量證書使用的有關信息,確保網上信息的及時和權威性。
六、監督管理
19.省節能量交易中設立舉報電話,接受對節能量項目真實性、合規性及其節能量審核、節能量交易、節能量使用等各環節的監督。
20.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嫌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通過組織專家、節能監察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地方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查實的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